未来谁有资格在最高法院出庭?| 每周蒋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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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法律服务市场里,由于“信息不对称”的存在,当事人很难挑选到适合自己的律师,不利于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。对分级出庭制度的探索,可以说是在律师分级基础上,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,弥补市场缺陷的重要尝试。但是,律师的客观评价一直是行业难题,律师分级出庭制度的制定、实施和谋求实效,都不会是容易的事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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视频时长 1分33秒
作为诉讼律师,法庭就是他的主战场。如果能到最高法院出庭,就好像参加过一次著名的战役,很多律师会引以为终身荣耀。
但是,有可能,将来不是每一位律师都有资格到最高法院出庭。什么样的律师可以到哪一级法院代理(辩护)哪一类型的案件,可能将由分级出庭制度来决定。
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,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提出,对新执业的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,可以研究探索分级出庭制度。(见无讼阅读APP 8月20日文章《史上规格最高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,孟建柱在会上说了这12点》)
“分级”,对于律师行业来说算不上是新鲜事物。早在1987年,司法部制定发布的《律师职务试行条例》就对律师进行了分级。但是,这样的分级只是对律师能力的评价和认定。而“分级出庭”,则是将律师的评级与出庭“绑定”,将对律师的能力评价与律师的执业范围“绑定”。
这样的“绑定”,可以说是在律师分级基础上,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探索和尝试。为什么这么说呢?
首先,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着严重的“信息不对称”。
在普通的商品市场上,由于消费者不了解商品生产的过程,和生产者的“信息不对称”天然存在。而在法律服务市场上,它出售的商品是专业的法律服务。因为不具备和律师同等的法律专业知识,当事人更难判断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品质。
由于企业客户有专门的法务部门,这样的“信息不对称”还不算严重。但对自然人客户来说,他们没有法律知识,也很难得知律师行业内部的评级情况。在这样巨大的信息鸿沟下,自然人几乎没有能力判断谁是适合他的律师。
在这样的市场里,消费者的选择带有很大的盲目性。市场本身的调节作用难以发挥,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,“市场失灵”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。
其次,法律服务的需求相对低频,很难对律师提供优质服务形成反馈和激励。
这一缺陷在自然人客户上体现得特别显著。企业客户在商业活动中,往往会反复需要法律服务,但是对自然人客户而言,可能一辈子都不会有找律师的需求,这样的客户也很难成为“回头客”。而且,即使自然人对律师的服务不满,他能影响的该律师的潜在客户也十分有限。“留住客户的需求”缺失,律师也就少了提供优质服务的动力。
而在刑事诉讼领域,这两重因素表现得尤为突出,造成的影响也尤为重大。
一方面,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更多情形下是缺乏法律专业素养的自然人,“信息不对称”严重;另一方面,刑事诉讼事关被告人的人身自由、财产、乃至生命等重大利益,如果律师不能尽职地为其辩护,将不利于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。
在这样的法律服务市场里,市场无法很好地发挥资源调节的作用:当事人难以找到优质的律师,同时,专业水平不过关的律师恰恰可以在这样的失灵市场里“蒙混过关”。
这不仅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,制约了律师行业的整体执业水平,甚至阻碍了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。许多潜在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因为对律师的不信任而被“压制”了。
所以,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的介入就十分必要了。而分级出庭制度,正是在市场之外引入第三方调节机制的一种尝试。
如果设计得当,这样的制度将有力地帮助当事人,尤其是刑事诉讼被告人避免盲目选择律师的局限,保障法律服务的质量。但是,如果设计中存在不妥,它又有可能涉嫌不当限制律师出庭的范围,不当限制当事人自由选择律师的权利而束缚市场活力。
因此,在设计律师分级出庭制度时,需要尤为谨慎,解决在以下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。
首先,如何对律师级别进行科学评定?
虽然多年前就已经有了律师评级的规定,但是,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,它越来越不被客户和律师重视。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和它的评级依据不够合理有关。
在1987年《律师职务试行条例》所设定的律师评级制度下,律师等级主要和学历、执业时长、是否熟练掌握外语直接挂钩,并不能客观完整地体现律师执业水平。除此之外,还有一些诸如“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水平”、“能够处理重大疑难问题”这样的难以界定的模糊性规定。留给评级者的裁量空间太大,无法真正保证评级的客观可靠。
因此,在重新制定律师评级规则时,一定要研究出一套真正能体现律师执业能力的、能客观应用的方案。对这个问题越深入思考,越会发现它不简单。如何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做出客观评价,本来就一直是困扰法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最关键问题。如何破局,也是我们现在的互联网法律平台“无讼”关注的核心焦点。希望在不久的将来,我们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所采用的一些“核心算法”,能在这方面取得一些突破。在以后的“每周蒋讲”栏目里,我也将对律师专业能力评价的问题做更多研究和探讨。
其次,由谁来主导评级?
对律师的评级,是由司法行政机构还是律师协会做出?或者成立一个专门的第三方机构?一旦确定了评级机构,具体做评级的评级人又将如何产生呢?
这其中的关键之处在于,评级者的公信力是整个评级的公信力的“源泉”。当评级者试图为律师评级,并且以自己的身份为这样的评级结果“背书”时,一定面临着这样的问题:评级者自身的公信力从何而来?谁来为评级者的公信力“背书”?
就此,我曾经在“每周蒋讲”栏目中写过一篇文章(《谁有资格为律师评级?》),专门谈到了这个问题。
再次,评级与出庭如何挂钩?
一旦将评级与出庭挂钩,就必然涉及到对案件等级的界定,以及确定什么样的律师可以在什么案件中、在哪个层级的法院出庭,不能在什么案件中、不能在哪个层级的法院出庭。如果案件类型和律师等级不能恰当对应,要么会不必要地压缩年轻律师的执业空间,要么难以保障律师能力足以与案件重要性和难度相匹配。
最后,如何解决分级出庭与目前法律的冲突?
对律师出庭进行分级,其实是除了资质考试之外对律师执业的又一重资质设定,而这与目前我国的律师法规定并不一致。此外,我国《立法法》第八条第十款规定,和诉讼制度有关的事项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。如果要对律师出庭进行资质设定,或许必须通过立法程序,才能使这样的设定具有程序上的正当性。
这些问题都意味着,律师分级出庭制度的制定、实施和谋求实效,都不会是容易的事情。
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停止研究探索。律师评价难题一直是制约律师行业发展的一大痛点。一旦这个痛点被解决,不仅将提升律师服务品质,促进行业品牌建设,还将带来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度、活跃度的有效提升。
在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,规范律师执业行为”的路上,任何制度上的创新都值得期待。毕竟,中国律师行业的创新不是太多,而是太少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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